北京限价房政策的审核、管理介绍

2023-04-19 23:50:29

掌握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有时可以保障我们的权利和利益免受侵犯,比如接下来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北京限价房政策就是在北京买限价房所必须要掌握的政策知识。那么下面不妨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北京限价房政策几个方面的信息吧。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包括北京限价房政策的房屋退出管理、摇号配售管理以及资格审核管理三个板块在内的相关内容。

一、资格审核管理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

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具体材料如下:

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

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

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

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

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

(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四)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

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

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

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对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

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家庭进行定期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830号)

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

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七)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不予备案通知单》、《北京市保障

性住房配租(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时,应加盖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二、摇号配售管理

(一)对子女年满10岁的单亲2人户家庭,家庭无原住房的可配售两居室经济适用住房

或限价商品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年龄超过60周

岁的,应纳入优先配售范围。区(县)公布的房源预登记截止日期,为确定申请家庭成

员年龄界定时点。

(三)申请家庭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向户籍迁出地街道

(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保障资格跨区迁移申请,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系统中

办理跨区变更登记,并填写《跨区变更证明》(附件2),将申请家庭材料送到申请家

庭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迁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跨区变更证明》5

个工作日内接收轮候家庭信息,将申请家庭材料转至户籍迁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并向原户籍迁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接收回执。家庭备案日期按照

原初次备案日期为准,原登记编号不变。

轮候家庭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保障资格跨区迁移手续。(四)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配售住房时,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共同申请成员可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三、房屋退出管理

(一)购房人违反《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

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号)规定,申请时户

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家庭购房资格后,责令其退回已购住房的,按

照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退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决定,书面通知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材料。2.已受理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

部门书面通知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停止办理房屋登记等手续,并将书

面决定抄送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后续手续。购房人与房屋销售单位到房屋管理部门办

理退房手续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

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贷款购房家庭,房屋销售单位与购房人先办理银行贷款解除手续后再解除购房合同,并

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

预告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贷款银行已放款给房屋销售单位的,由房屋销

售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

3.已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撤销登记

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或公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房屋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或其指定机构组织回购,按购房原价退回购房款,并退回购房人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入住家庭须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贷款未还清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购房人到贷款银行办理个

人贷款合同终止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归还购房人银行贷款本

金,贷款利息和违约金由购房人负担。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抵押权人到区县房屋登

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部门凭责令退回决定及其他相关材料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

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名下。

4.购房人拒不退回已购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房屋销售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购房人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况办理:1.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死亡的,购房家庭中没有其他共同申请

成员的,房屋销售单位应终止购房合同,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清相关款

项;购房家庭中有其他共同申请成员的,由当事人与房屋销售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自行处理。

2.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死亡,购房家庭其他成员可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办理相

关房屋登记手续,产权性质不变。

(三)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配售,配售价格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结合回购成本确定。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北京限价房政策的三个方面的信息,其中包括北京限价房政策的房屋退出管理、摇号配售管理以及资格审核管理三个板块的相关内容。通过以上篇幅相关文字图片信息的介绍,我们了解到北京限价房政策近年来做了很大的调整,只有及时更新相关的专业学习才能够保障我们的权益和利益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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