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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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民用室内木地板面层的基本规定、验收内容及保修义务。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室内木地板铺设面层的验收,亦适用于因地板铺设不当,地板状态改变而引起的争议和仲裁。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保温、地热、防静电、防辐射、体育场所等特殊要求的木地板铺设验收。本标准不涉及木地板的基层施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36.1―2001 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
GB/T 15036.2―2001 实木地板 检验和试验方法
GB/T 18102―2000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 18103―2000 实木复合地板
LY/T 1573―2000 竹地板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民用室内木地板包括:
a)实木地板(包括企口地板、平口地板、拼花地板、指接地板、集成地板等);
b)实木复合地板(包括三层实木复合和多层实木复合);
c)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
d)竹地板。
3.1.2 面层使用木地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GB/T 18103、GB/T 18102、LY/T 1573、GB/T 15036.1和GB/T 15036.2的规定。在铺设前,应得到用户对质量、数量等验收认可;还应对树种、花色、型号、含水率、颜色、油漆、尺寸偏差、加工精度、甲醛含量等验收认可。
3.1.3 木地板铺设方法、工艺步骤、基层材料、质量要求、工期、验收规范等在铺设前应得到用户认可,施工方应严格执行。
3.2 对木地板基层的基本要求
3.2.1 干净:无浮土,无明显施工废弃物等。
3.2.2 干燥:应达到或低于当地平衡湿度和含水率,严禁含湿施工,并防止有水源处向地面渗漏,如暖气出水处,厨房和卫生间接口处等。
3.2.3 平整:用2m靠尺检验应小于5mm。
3.2.4 牢固:基层材料应是优质合格产品,并按序固接在地基上,不允许松动。龙骨两端应钉实,或粘实。严禁用水泥沙浆填充。毛地板应四周钉头,钉距应小于350mm。
3.2.5 伸缩缝:龙骨间、龙骨与墙体间、毛地板间、毛地板与墙体间均应留有伸缩缝。
3.2.6 耐腐:用干燥耐腐材(宽度>35mm)作龙骨料。严禁细木工板料作龙骨料。用针叶板材、优质多层胶合板(厚度>9mm)作毛地板料,严禁整张使用,必要时须进行涂防腐油漆处理和防虫害处理。
3.3 施工程序
严禁在木地板铺设时,与其他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交叉混合施工。
3.4 环境意识
提高环保意识,严禁在室内基层使用有严重污染物质,如沥青、苯酚等。
3.5 施工前提
所有木地板基层验收,应在木地板面层施工前达到验收合格,否则不允许进行面层铺设施工。
3.6 验收时间
木地板的面层验收,应在竣工后三天内验收。
4 面层验收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悬浮式铺设木地板面层幅面每边长度最大不能超过8m,相邻地板应留伸缩缝,做过桥连结处理。门口应隔断。
4.1.2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平整、无毛刺、无裂痕,铺设应牢固、不松动。
4.2 木地板铺设面层尺寸允许安装偏差
木地板铺设面层尺寸允许安装偏差见表1 。
4.3 铺设尺寸允许偏差测量工具铺设尺寸允许偏差测量工具见表2。
5 保修义务
地板铺设竣工后,委托双方(用户方与施工方)应及时进行铺设地板面层验收,对铺设总体质量、服务质量等予以评定,并办理签收手续。铺设施工方应出具地板保修卡(单),承诺地板保修期内义务。